邯郸市商务局
违法行政受理举报投诉登记制度
一、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对于能提供有效证据的下列投诉、举报,应当予以立案即受理:
1、认为具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2、认为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履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3、认为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颁发有关证照,或延期审批、发证的;
4、认为违法进行收费或违反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
5、认为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救济权利的;
6、认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7、发现局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或不出示证件,不按法定程序执法、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8、发现局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收受行政相对人钱物的;
9、发现局行政执法人员有敲诈勒索行为的或故意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三、下列投诉、举报不予受理,但应当将不予受理的原因及依据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1、投诉人或举报人不能对投诉或举报事项提供有效证据的;
2、无明确的被投诉人或被举报人的;
3、法律、法规、规章有明文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的;
4、有关部门正在立案调查或已经处理的;
5、不属于商务局行政职权范围内的。
四、投诉、举报方式可采取电话、信函、来人来访等方式。
五、受理投诉、举报,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填写《投诉举报登记表》。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报请分管局领导立案查处。对案情重大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投诉、举报,应及时上报局主要领导。
六、受理投诉、举报,必须注意保守举报人的秘密,严禁向无关人员泄漏投诉或举报人的情况。
七、投诉、举报被受理的,局政策法规处应当在10日内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受理情况;需要向投诉人或被举报人答复的,应当20日内予以答复。
八、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后,要认真做好备案工作。
九、投诉、举报查实后,按照《邯郸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规定处理。
十、处理结果,应在一个月内向举报人、投诉人回告。
十一、局投诉举报受理工作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
投诉举报电话:3118106 电子信箱:hdswjfgc@126.com
十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投诉举报登记表
编号: 20 年 月 日 时 分
举报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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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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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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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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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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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举报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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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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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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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处理意见:
经办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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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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