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邯郸市商务局罚没款收缴管理制度》
的通知
机关各执法处室、综合执法支队、财务处:
为加强罚没款收缴管理,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局制定了《邯郸市商务局罚没款收缴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1月8日
邯郸市商务局罚没款收缴管理制度
第一条 局执法机构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实施的罚没款、赃物变价款收入的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局执法机构在实施罚款时,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不得超越法定职责、权限滥施处罚,不得徇私舞弊,随意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条 局执法机构做出罚款决定时,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商务部《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没款外,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局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没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没款,应当自收缴罚没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局财务处。局财务处应当在2日内将罚没款缴付指定专户。
第五条 局执法机构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将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
第六条 局执法机构应当对罚没收入登记入帐。登记入帐应当做到内容清楚、完整,数字真实、准确,特殊项目应当在摘要中详细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