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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河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办法》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河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推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向规模化、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方向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对《河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办法》《河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申请指南》部分内容进行补充、修改。 二、政策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289号)。 三、主要内容 《关于明确<河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办法>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由五条组成。 (1) 第一条:明确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应提交的材料。 (2) 第二条:明确《资质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七项和《资质认定申请指南》第十一条第二项要求提交“经过公示的《验收报告》”等材料,《资质认定申请指南》第十一条第三项要求提交“出具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ISO45001)认证”等材料需补交认定材料的时间。 (3) 第三条:明确需同时提供验收标准规定的佐证材料。 (4) 第四条:明确企业需提供安全生产“双控”机制建设制度。 (5) 第五条:加强产能过剩预警。 四、论证情况 《补充通知》书面征求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商务局和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改发局及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共28个部门意见。组织召开由部门、协会、企业参加的研讨论证会,结合有关法规和企业实际,可补充作为我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依据和遵循。 附件:关于明确《河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办法》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冀商规字〔202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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