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商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部门权力运行,强化责任落实,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商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局法规处负责局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动态管理工作。
第二章 调 整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应申请增加权力清单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需增加权力事项的;
(二)承接上级政府下放权力事项的;
(三)因职能调整,增加权力事项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权力事项的情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应申请取消或下放权力清单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废止,需取消或下放权力事项的;
(二)对应取消上级政府取消权力事项的;
(三)因职能调整,相关权力不再实施的;或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可以下放权力事项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或下放权力事项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应申请对原权力清单事项要素进行变更:
(一)权力事项的实施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权力事项的名称、承办机构、法定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要素需进行调整的;
(三)权力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四)权力运行流程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应当变更要素的情形。
第七条 根据权力事项的调整变化,应对责任清单内容作出相应调整。
第三章 程 序
第八条 申请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需进行动态调整的,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编办审改办提出书面申请,新增及变更权力事项另附运行流程图。
第九条 研究审核。局法规处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调整的事项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发布实施。经审定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在局网站正式对外发布。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三条 局法规处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未按规定公开,未按规定申请调整,或未按规定纳入网上运行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邯郸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