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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商务局权责清单(2025年)
邯郸市商务局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处罚 对发卡企业在开展单用途预付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行为的处罚 邯郸市商务局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 第二项、第三十六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处罚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公示或未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未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等行为的处罚 邯郸市商务局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处罚 对发卡企业未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违反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邯郸市商务局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9 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处罚 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其运行质量等行为的处罚 邯郸市商务局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处罚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规定行为的处罚 邯郸市商务局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三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处罚 对零售商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邯郸市商务局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8号)第二十三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处罚 对美容美发经营者未明确服务项目范围等行为的处罚 邯郸市商务局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处罚 对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人员不具备相关资质等行为的处罚 邯郸市商务局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0号)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处罚 对洗染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属于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范围的处罚 邯郸市商务局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处罚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邯郸市商务局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十四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等行为的处罚 邯郸市商务局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九条、第三十二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等行为的处罚 邯郸市商务局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条、第三十三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经营档案信息和经营状况信息行为的处罚 邯郸市商务局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部分违规从事家庭服务活动行为的处罚 邯郸市商务局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及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行为的处罚 邯郸市商务局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处罚 对餐饮经营者未建立节俭消费提醒提示制度、未在醒目位置张贴节约标识行为的处罚 邯郸市商务局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规定》(2020年9月24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不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条件的处罚 邯郸市商务局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款《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八条、第三十四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处罚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邯郸市商务局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号)第十九条《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处罚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不符合相关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邯郸市商务局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二十一条《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条 第一款 第二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等行为的处罚 邯郸市商务局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行为的处罚 邯郸市商务局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二十三条《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令2020年第2号)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行为的处罚 邯郸市商务局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十四条、第四十一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行为的处罚 邯郸市商务局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行为的处罚 邯郸市商务局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5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等行为的处罚 邯郸市商务局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行为的处罚 邯郸市商务局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等行为的处罚 邯郸市商务局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等行为的处罚 邯郸市商务局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9 行政处罚 对市场经营者未履行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等相应职责等行为的处罚 邯郸市商务局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0 行政处罚 对经销商未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邯郸市商务局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1 行政处罚 对经销商未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等行为的处罚 邯郸市商务局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2 行政处罚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以及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等行为的处罚 邯郸市商务局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3 行政处罚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未在待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等行为的处罚 邯郸市商务局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4 行政处罚 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收购禁止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以及销售禁止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邯郸市商务局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5 行政处罚 对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不具备至少2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等条件的处罚 邯郸市商务局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七条第二款、二十四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6 行政处罚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处罚 邯郸市商务局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二十四条第二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7 行政处罚 对特许人未依法向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备案的处罚 邯郸市商务局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8 行政处罚 对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未按要求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等行为的处罚 邯郸市商务局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9 行政处罚 对特许人未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人的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等行为的处罚 邯郸市商务局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0 行政处罚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邯郸市商务局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1 行政处罚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处罚 邯郸市商务局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一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2 行政处罚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等行为的处罚 邯郸市商务局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3 行政处罚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邯郸市商务局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三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4 行政处罚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邯郸市商务局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五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5 行政处罚 对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逾期未补报行为的处罚 邯郸市商务局 《外商投资法》(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3月15日通过,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第三十七条《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2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6 行政处罚 对商务领域经营者未遵守国家关于禁限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行为的处罚 邯郸市商务局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令2023年第1号)第二十五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7 行政处罚 对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外卖企业未按规定通过商务部建立的全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系统,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邯郸市商务局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令2023年第1号)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8 行政处罚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处罚 邯郸市商务局 《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25年第4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 行政检查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邯郸市商务局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 1.监督管理责任: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问题,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 行政检查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邯郸市商务局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令2019年第2号)第三条、第二十条 1.监督管理责任: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问题,依法实施处罚。 3.保密责任:应当依法保护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商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接受被检查人提供的财物或者服务,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 行政检查 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检查 邯郸市商务局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四条第二款 1.监督管理责任: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2.保密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在执行公务中获知的有关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应当按保密规定为其保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 行政检查 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邯郸市商务局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五条 1.监督管理责任: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5 行政检查 对再生资源行业的监督检查 邯郸市商务局 《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1年第16号)第四条第一款 1.监督管理责任: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再生资源行业的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问题,依法实施处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6 行政检查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监督检查 邯郸市商务局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1.监督管理责任: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行业的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问题,依法实施处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7 行政检查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监督检查 邯郸市商务局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四条,《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六条 1.监督管理责任: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问题,依法实施处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8 行政检查 对二手车流通的监督检查 邯郸市商务局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号)第七条第二款《河北省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冀商建设字【2017】8号)第三条 1.监督管理责任: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9 行政检查 对邯郸市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邯郸市商务局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第二款 "1.监督管理责任: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再生资源行业的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问题,依法实施处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检查 对商品现货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邯郸市商务局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2013年第3号令)第二十条第一款 1.监督管理责任: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商品现货市场的行业管理。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问题,依法实施处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检查 对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的监督检查 邯郸市商务局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 1.监督管理责任: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单用途卡的管理。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问题,依法实施处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检查 对零售商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邯郸市商务局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一条,《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18号令)第二十一条 1.监督管理责任: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零售商部分经营行为的管理。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问题,依法实施处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检查 对美容美发经营者及服务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邯郸市商务局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三条 1.监督管理责任: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美容美发业管理。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问题,依法实施处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检查 对洗染业企业的监督检查 邯郸市商务局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 1.监督管理责任: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洗染业的管理。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问题,依法实施处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检查 对家电维修服务业的监督检查 邯郸市商务局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三条 1.监督管理责任: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家电维修服务业的管理。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问题,依法实施处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检查 对家庭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邯郸市商务局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四条 1.监督管理责任: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家庭服务机构经营行为的管理。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问题,依法实施处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检查 对餐饮业经营者违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的监督检查 邯郸市商务局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规定》(2020年9月24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三十二条 1.监督管理责任: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餐饮业服务机构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的管理。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问题,依法实施处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检查 对商务领域经营者执行国家禁限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和使用、回收报告活动行为的监督检查 邯郸市商务局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3年第1号)第六条第三款,、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 1.监督管理责任: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外卖企业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的管理。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问题,依法实施处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检查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检查 邯郸市商务局 《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25年第4号)第三十条 1.监督管理责任: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成品油经营企业相关行为的管理。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问题,依法实施处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 行政备案 软件出口合同登记 邯郸市商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符合的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2.备案责任:自收到软件出口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办理备案,审核通过后发放《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3.保密责任:为备案企业提交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保守商业秘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变相收取费用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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