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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高效解决海外纠纷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下称《意见》),这是第一个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出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纲领性文件,充分体现了中央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意见》针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侵权赔偿标准低等问题,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确立知识产权“严保护”的政策导向,健全“大保护”的工作体系,打通“快保护”的工作链条,构建“同保护”的国际格局,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的全面提升,全面优化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 在这一纲领性文件中,构建“同保护”的国际格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如今,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日益深化,知识产权国际竞争日益激烈。在这一历史时期,知识产权制度更加精细化、专业化、体系化,企业把握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制度的成本越来越高,相关信息对企业的价值越来越高。 目前,我国将知识产权合作视为国际创新合作的桥梁,加入了几乎所有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与全球60多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签订了多双边合作协议和谅解备忘录,与50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建立正式合作关系,我国专利审查高速路(PPH)合作伙伴增加到28个。同时,我国对中外企业知识产权一视同仁、同等保护,注重加强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优势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可。这些工作对我国企业走出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据统计,目前,我国100家跨国企业的海外资产总额为9.5134万亿元、海外营业收入达到6.3475万亿元、海外员工总数是139.1971万人,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军。这些企业的经营活动和市场范围跨越到其他国家,从而使得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也往往在多个国家制造、销售、使用,从而使得跨国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企业走出去的“必修课”。 在上述背景下,《意见》围绕加强海外维权援助服务、健全协调和信息获取机制部署了相应的政策措施。同时,《意见》以问题为导向,切实解决我国企业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面临的相关问题。 目前,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频发,已经成为我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重要障碍。截至2018年底,我国连续18年成为除美国之外遭遇“337调查”最多的国家,涉及电子通信、生活消费品、医疗器械、汽车、机械、医药、材料、机器人等诸多领域。2018年,我国84家企业成为“337调查”被告,涉及中国企业案件数为19件,占2018年美国“337调查”的38%,专利侵权成为中国企业涉案的唯一案由。围绕这些问题,《意见》的政策措施从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前、发生中、发生后三个维度为我国企业提供系统的支持。 ——在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前,调查评估、预警防范。通常而言,预防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成本要远低于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成本。为支持我国企业预防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意见》提出如下措施。 一是加强调查评估。组织开展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调查,研究建立国别保护状况评估机制。通过这种方式,合理评估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推动相关国家同等保护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引导我国企业客观认识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水平,顺利开展海外维权工作。 二是加强预警防范。构建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防范机制,加强重大案件跟踪研究,建立国外知识产权法律修改变化动态跟踪机制,及时发布风险预警报告。建立知识产权预警平台,对不同国别、不同行业知识产权、贸易等方面的数据信息进行跟踪,对于可能引起涉外纠纷的产品和技术及时向企业发出警示等。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在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发生时,信息支持、执法协作。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应对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迫切需要凝聚各方合力,全面提升我国企业纠纷应对能力,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有效应对。为支持我国企业有效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意见》提出如下措施。 一是加强信息支持。全面的信息支持,是凝聚各方力量、协调各方措施,集中力量共同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前提。一方面,选设海外知识产权观察企业和社会组织,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健全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通报机制和应急机制。在遭遇纠纷时通过信息通报整合有用资源应对纠纷,从而提高诉讼应对效率,减少败诉风险。另一方面,加强海外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构建海外纠纷协调解决机制。在海外信息服务平台中,持续收集更新相关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制度、法律、专利申请、维权等实务指引,发布海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专家名录,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支撑力度。 二是加强执法协作。完善涉外执法协作机制,加大工作协调力度,进一步加强我国驻外使领馆知识产权对外工作。研究设立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指导中心,构建纠纷信息采集渠道和协调解决机制,积极帮助企业对接专业服务机构,为“走出去”企业应对海外纠纷提供支持和指导,着力解决企业维权难的问题。同时,进一步加强驻外使领馆知识产权工作力度,研究有关国家知识产权法规政策,加强知识产权涉外信息交流,做好涉外知识产权应对工作。 ——在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后,专业支持、提高保障。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后的应对不足是目前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当前,我国企业遭遇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后应诉率普遍低,2018年我国遭遇美国“337调查”的84家企业中,只有39家中国企业选择应诉。这一问题的存在,有专业知识欠缺的原因,也有经济成本难以承担的考虑。因此,在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后,为了支持我国企业有效应对,需要在专业知识方面提供支撑,同时由于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成本较高,需要用市场化的方式予以支持。为支持我国企业在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后的有效应对,《意见》提出如下措施。 一是提供专业支持。建立海外维权专家顾问机制,有效推动我国权利人合法权益在海外依法得到同等保护。也就是说,通过构建专家库和专业律师团队,为企业进行知识产权海外布局、维权和纠纷应对等活动提供咨询服务,使我国权利人知识产权在国外也能得到同等保护。 二是提高经济保障。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等保险业务。知识产权保险具有经济补偿与风险防范的双重功能,能显著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维权经济能力,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保障措施。积极推广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等保险业务,保证被保险人有足够的财务资源应对海外知识产权诉讼,提出权利无效申请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使我国企业在国外也能有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意见》从三个方面部署六大措施,积极推动我国企业提升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将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插上知识产权的翅膀,为世界经济带来新活力。(作者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鹏)
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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